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内容,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绿色开发,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编制指南》,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的,应按照《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
二、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由具有相应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给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审查。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后,应将审查结果(专家审查意见、审查专家签字名单等)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管理,审查单位应明确审查程序、审查制度、审查人员及专业等,聚焦矿区范围科学合理设置、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把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效率。
四、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申请的采矿权矿区范围是否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止限制区域以及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等情况协助核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高核查效率,及时反馈核查意见。
五、采矿权申请人对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质量和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标注密级。
六、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要求;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及海砂的开发利用方案可参照本《编制指南》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