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2009年两次修正后的首次修订,主要是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
新矿产资源法共八章八十条,涵盖总则、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其中明确提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遵循保障安全、节约集约、科技支撑、绿色发展的原则。
新矿产资源法将多年来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法律,明确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矿业权出让权限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新矿产资源法新增“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两个专章。“矿区生态修复”专章明确了矿区生态修复的原则、责任主体,对监管、验收及生态修复费用的提取使用等作出了规定。按照新法,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采矿前,采矿权人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矿业权出让合同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专章进一步明确了矿产资源储备的法律地位,提出国家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储备结构、规模和布局并动态调整;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按规定落实产能储备责任,合理规划生产能力,确保应急增产需要;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
新矿产资源法首次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提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矿业权人依法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土地。同时明确,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依法实施征收;勘查矿产资源可依法依规临时使用土地。
在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方面,新矿产资源法删除了1996年矿产资源法有关“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以及第五章关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规定,不再对国有、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区别对待。同时明确,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其中,因公共利益需要或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形,导致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可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矿业权被收回的,可以依法获得合理补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