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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厅:《四川省授权和委托省级用地审批权管理办法》解读

文章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24-12-15 阅读次数:147

一、出台背景

按照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关于“稳步有序扩大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委托市(州)行使范围”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其他省份下放用地审批权的经验做法,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用地审批制度改革,服务支撑“拼经济、搞建设”,自然资源厅牵头起草了《四川省授权和委托省级用地审批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4年12月以省政府名义印发。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4.《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

5.《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扎实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决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建立了以“下放、暂停与收回”为核心的省级用地审批权授权和委托全流程工作机制,包括8章37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授权和委托事项、授权和委托对象、审批范围、原则以及承接要求等内容。

第二章为下放、暂停与收回,明确了授权和委托省级用地审批权下放、暂停与收回的具体标准和有关要求,通过正负面清单筛选确定授权和委托的市(州)以及纳入审批范围的县(市、区)。

第三章为工作流程,针对授权和委托名单确定、方案制定、审签流程、数据交互、档案管理、台账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

第四章为行文规范,明确授权和委托分别对应的批文稿纸、批文编号、批文印章等行文方面的有关要求。

第五章为职责划分,明确市(州)政府行使省级用地审批权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职责等。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和主要内容,采取日常监管、季度通报、年度评估等方式,对市(州)政府行使省级用地审批权进行监管,并根据情况及时提醒整改,或暂停、收回省级用地审批权。

第七章为其他特定区域管理,对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区等特定区域的省级用地审批权暂停、收回程序提出要求。

第八章为其他事项,明确省级用地审批权授权和委托及暂停和收回标准的调整程序。

四、特色及亮点

一是严格实行清单管理。坚持“应放尽放”,围绕耕地保护有关考核、建设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评估、以及自然资源督察和违法用地情况等方面,建立正面、负面两张清单,择优选择授权和委托的市(州)以及纳入审批范围的县(市、区)。二是细化实化工作流程。坚持“规范有序”,从授权和委托名单确定、承接方案制定、审批工作流程、数据交互备案、档案台账管理、批文格式和印章使用等全流程进行梳理,逐一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省级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三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坚持“能放能收”,采取日常监管、季度通报、年度评估等方式,对监管发现行使省级用地审批权存在问题的市(州),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暂停或收回用地审批权,对纳入审批范围的县(市、区)和开发区、新区等特定区域也建立了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五、有关解释

授权和委托省级用地审批权:是指将省政府权限内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授权给符合条件的市(州)政府行使;将省政府权限内的土地征收审批权、使用挂钩指标报征审批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权,委托给符合条件的市(州)政府行使。授权和委托的省级用地审批权不包括国务院已授权省政府行使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以及省政府已委托、授权的集体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

被授权和委托对象及审批范围:《管理办法》所称省级用地审批权授权和委托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市(州)政府;审批范围是指被授权和委托省级用地审批权的市(州)所辖符合条件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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