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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四川新增工业用地全部实现“标准地”供应

文章来源: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发布日期:2024-12-23 阅读次数:76

12月18日,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推动区域评估“一件事”高效办理的通知》,明确,省级及以上园区工业用地继续全面采用“标准地”方式供应,新纳入改革的区域于2024年启动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有关前期工作,2025年新增工业用地3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2026年全面实现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通知》指出,将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范围从省级及以上园区扩大到各类省级以下以工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集聚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同时,结合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将因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开发区扩区调位后“省级及以上园区”新增的用地也纳入此次改革实施范围,做到“应覆盖尽覆盖”。

《通知》首次逐项制定省级区域评估指南,对评估范围、职责分工、评估程序、成果编制等进行明确。在现有的3项评估事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基础上,新增了3项区域评估事项(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文物影响评估)。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将节能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等评估工作纳入区域评估事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通知》要求,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要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基础和区位地理条件等,结合国省新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适时更新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通过持续健全“3+X”指标体系(即亩均固投、亩均税收、容积率+地方特色性指标),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同时鼓励各地探索区分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制定控制指标,以及分区域制定不同的指标控制值,引导工业项目集聚集约发展。同时要将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纳入项目建设投资(履约)协议,项目竣工及达产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建设投资(履约)协议,对控制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复核,持续健全工业用地“标准地”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据悉,从2021年推行“标准地”改革以来,2023年四川已全面实现全省所有省级及以上园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截至目前共采用“标准地”方式供应工业用地1380宗、11.7万亩,有效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和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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