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然三资不动产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集团建议全部纳入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办法》

文章来源: 集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4-03-15 阅读次数:168

今年3月11日《四川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办法》(川自然资规〔2024〕1号)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正式印发。


此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在2023年12月和今年1月两次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四川自然三资不动产管理集团公司提出的多条意见建议被全部采纳,纳入该“办法”。


四川自然三资不动产管理集团公司是以自然资源领域政策全过程咨询、专业技术一站式支撑、资源资产资本一体化运营、相关产业项目投融建全链条服务等为主要业务的专业化集团化企业,近年来在省内多地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国家级试点服务并取得多项创新性成果。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办法》(征求意见稿)两次征求意见期间,公司结合正开展的多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服务工作实践,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讨论、深入研究,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了8条独创且科学可行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被采纳到“办法”第二三四五章共7条中。


一是建议第二章交易各方第六条新增一条“竞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合法合规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二是建议第三章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核对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入市条件的意见书。县级人民政府认为该入市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入市主体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


三是建议将第四章第十三条修改为“入市主体应当持入市交易申请书、入市决议、土地所有权证明、入市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入市条件的意见书等材料,通过网络或现场方式向交易平台提交入市交易申请。入市交易委托其他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组织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相关证明材料。”


四是建议将第四章第十五条修改为“竞买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相关文件向交易平台提出竞买申请,并按照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


五是建议将第四章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九条 交易服务费 交易平台根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向受让人(承租人)收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服务费。”


六是建议将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原“入市主体和受让人(承租人)应当……”修改为“受让人(承租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七是建议将第五章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受让人(承租人)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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