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川府函〔2024〕19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批复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各市(州)制定并经自然资源厅审核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附件:1.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2.自贡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3.攀枝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4.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5.德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6.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7.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8.遂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9.内江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10.乐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11.南充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12.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13.广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14.达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15.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16.雅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17.眉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18.资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19.阿坝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20.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21.凉山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