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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24 阅读次数: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开展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是科学实施矿山生态修复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科学选择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措施,有效盘活采矿废弃土地、促进煤矸石和尾矿等资源综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按照部党组关于试点引路、分步实施的要求,决定先行开展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试点工作,力争明年全面启动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各省(区、市)依据《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省份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各项调查任务,全面摸清试点县(市、区)采矿损毁土地(含挖损、压占、塌陷)现状和底数,建立采矿损毁土地数据库并提交调查成果,为本省(区、市)调查工作的整体推进和全面启动实施全国调查工作探索经验、锻炼队伍、打牢基础。


  二、试点范围和期限


  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选取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条件保障有力的县(市、区)进行试点。每个省(区、市)原则上选择3-5个县(市、区),试点期限为2024年7月—12月。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


  2024年7月底前,部组织制定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实施方案(试行),印发试点通知,开展试点工作动员部署和技术培训。


  2024年8月底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试点实施方案,部署试点调查任务,组织开展培训,将省级试点实施方案及试点县(市、区)名单等报部。


  (二)内外业调查。


  2024年10月底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部下发的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优于1米的遥感影像图件等为基础,结合部、省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以试点县(市、区)为单元统一制作调查工作底图和内业调查图斑信息汇总表,组织完成外业调查,形成初步成果。


  (三)数据库建设。


  2024年11月底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数据质量审核、成果认定等,完成省级试点数据库建设。


  部组织中国地质调查局加强技术投入,根据各省(区、市)上报损毁土地调查数据成果,高标准建设全国数据库。


  (四)试点工作总结。


  2024年11月底前,各省(区、市)梳理汇总试点取得的成效,分析试点期间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和开展全面调查工作的意见建议等,形成试点总结报告,并与调查成果一并报部。

  2024年12月底前,部组织开展全国试点经验总结,结合各省(区、市)意见和建议,吸收试点工作中的有效做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为全面开展调查工作做好准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统筹协调试点县(市、区)调查工作。要运用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和已有成果等,厉行节约、提高效率。


  (二)保障质量进度。


  严格实施分级检查制度,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试点县(市、区)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调查成果完整、规范、真实、准确。各省(区、市)要细化工作安排,把握工作节奏,合理组织技术力量,确保按时完成试点调查工作。


  (三)及时跟踪指导。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县(市、区)调查工作的全程跟踪指导,及时掌握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工作中遇有重大政策和技术等问题,请及时报部。


  (四)抓好安全生产。


  各地要把安全作为工作底线,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安全。要强化保密责任,加强保密教育,落实保密管理各项要求,确保涉密数据资料安全。


  部组织编制了《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实施方案(试行)》,随通知一并印发执行。


  附件: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实施方案(试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7月18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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