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下称《条例》)。这是全国首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为浙江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提供法治保障,也为国家“多规合一”改革提供浙江经验。
国土空间规划是空间发展的指南和各类建设保护活动的基本依据。“多规合一”,就是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落实重大战略导向、布局结构优化方向、资源要素配置流向”的高度融合,真正做到“一张蓝图绘到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浙江是全国范围内最早开始探索“多规合一”的省份。浙江在全国最早发布和实施城乡一体化纲要,制定县市域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2014年以来积极参与国家“多规合一”改革试点,部署编制浙江省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提出省域国土空间利用战略和总体布局。
“随着‘多规合一’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体制、覆盖范围、规范对象、工作方式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亟需制定一部适应改革新形势新情况的国土空间规划综合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此,《条例》充分吸收浙江在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中的创新经验和做法,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保障和推动作用。
《条例》共七章82条,覆盖新时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从规划、建设到治理的全生命周期,为规划怎么编、如何修改、如何实施、怎样监督管理等提供系统性法治支撑。
“《条例》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如第二十三条,将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养老、殡葬、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城市更新等专项规划根据需要列入清单管理,这些提高‘家门口’空间品质的谋划是否真正落地了、执行过程中有没有变形走样,现在都有法可依,更大程度保障了老百姓的权益。”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说,《条例》对政府自身行为进行约束规范,有利于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与时俱进,《条例》作了一系列鼓励探索的制度设计。比如,创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方式,《条例》明确,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特殊用地建设项目、有邻避效应的建设项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项目等特殊建设项目,可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对上述项目如何实施落地给出了清晰指南。
针对当前土地利用进入存量时代的现状,《条例》响应基层呼声,鼓励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既给出了允许变更土地开发强度或者用地性质的条件,也明确不得将其他性质的建设用地变更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促进空间功能有机融合、提升空间利用效率、改善风貌品质预留发展空间。
《条例》还创新性提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以后家门口增设公交车站、车位里安装充电桩等符合相应条件的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微更新等建设工程,不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浙江建立了较为全面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体系、监管体系和政策体系。”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说,目前全省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本完成审批,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为规划实施路径,以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为支撑,浙江正推动发展蓝图精准落地为实景图。
《条例》也成为承上启下、纵深推动改革的有机接口。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方面,《条例》延续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并作了优化完善;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面,《条例》解决了过去规划条件与建设条件相分离的状况,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减轻企业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条例》中规定的“仅允许依法开展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其具体准入情形已在先前印发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中予以明确。
《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同时废止。记者了解到,浙江后续将推出规划落实方案实施许可管理、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等配套制度,为起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空间规划法》探索更多地方实践创新经验。